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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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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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公路路政业务管理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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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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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政管理许可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8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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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3000118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300011800900003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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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10工作日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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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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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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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交通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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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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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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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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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事项由设置者申请。高速公路市局审批,其他公路区局审批。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 3、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
4、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5、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 6、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
7、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8、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
9、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10、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11、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
12、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
13、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
14、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5、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收件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生成《受理回执》)。
受理
- 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审查
- 时限:自受理审核办结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陈坚宏
办理结果审查通过的,拟同意许可,提交领导决定审批;审查不通过,拟不同意许可,提交领导审批决定。
决定
- 时限:自审查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骆健庭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
- 时限: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送达
- 时限: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不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收件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提交成功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生成《受理回执》)。
受理
- 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审查
- 时限:自受理审核办结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陈坚宏
办理结果审查通过的,拟同意许可,提交领导决定审批;审查不通过,拟不同意许可,提交领导审批决定。
决定
- 时限:自审查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骆健庭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制证
- 时限: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送达
- 时限: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汪伟、杨茵茵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不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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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3 | 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4 | 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5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支持容缺处理 其他要求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 207 208 209号窗
办公电话:0757-12345-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乘坐106路,123路,116路,120路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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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7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五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8-01-01 | |
条款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
依据文号 | 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 |
条款号 | 第三类第6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9-07 | |
条款内容 |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1、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实施。 2、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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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0号 | |
条款号 | 第二类下放事项清单第八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0-02-15 | |
条款内容 |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省管高速公路)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办理结果;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自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1.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
电话:1.0757-83382285 2.020-83872397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视管辖权而定)
地址:1、广东省佛山市魁奇二路51号;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顺德区人民法院。
电话:1、0757-82630828;2、0757-22623333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