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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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15046002 |
实施编码 | 11440600699764863Y30115046002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关于XX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S269线界牌至大布沙路口段(K24+508-K30+899)路面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doc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对公路建设项目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经批准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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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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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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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适用于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建设方案已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提供建设方案全套文件;建设 方案编制完善、资料详实、齐全,符合 《广东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政府投资)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的规范要求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市局服务窗口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电话查询:0757-82321095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757-12345-6
窗口办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 207 208 209号窗
办公电话:0757-12345-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途径公交总公司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公交有:103路、113路、116路、120路、122路、123路、126路、127路、130路、132路、138路、152路、157路、159路、259路、2238线、禅顺城巴、旅游4线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发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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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粤发改交通函〔2014〕2414号 | |
条款号 | 全文条款 | |
颁布机关 | 省发展改革委 | |
实施日期 | 2013-07-14 | |
条款内容 | 根据国家和省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为进一步简化我省政府投资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手续,经商省交通运输厅,并报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对政府投资建设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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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交规【2018】128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实施日期 | 2018-02-06 | |
条款内容 | 二、国省道路面改造建设项目第二款路面改造建设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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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号 | 全文条款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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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
条款号 | 全文条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5-05-26 | |
条款内容 |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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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交规【2018】128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实施日期 | 2018-02-06 | |
条款内容 | 三、设计审查(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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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交规【2018】128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实施日期 | 2018-02-06 | |
条款内容 | 一、近期路面改造计划编制、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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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
依据文号 | 粤府令第142号 | |
条款号 | 全文条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9-11-17 | |
条款内容 |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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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号 | 137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137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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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
依据文号 | 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 |
条款号 | 二、7;31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5-05-26 | |
条款内容 | 二、7非收费的县道、乡道,县(区)内其他公路基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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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
依据文号 |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
条款号 | 一(二)1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9-11-17 | |
条款内容 | 一(二)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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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交规〔2018〕128号 | |
条款号 | 二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实施日期 | 2018-02-06 | |
条款内容 | 二、国省道路面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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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发改交通函〔2014〕2414 | |
条款号 | 二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 |
实施日期 | 2014-07-14 | |
条款内容 | 二、对于不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国道、省道路面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近期国道、省道路面改造计划,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纳入路面改造计划的项目中,国道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路面改造建设方案;省道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路面改造建设方案 。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办理结果;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自查;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等;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1楼102室
电话:0757-83382285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地址: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电话:0757-82630828;2、0757-22623333
网址:无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1次 到现场次数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