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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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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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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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政务服务网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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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6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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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证照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923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60009176021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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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600091760215B300092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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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无 | 查看说明 | 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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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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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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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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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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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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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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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受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1)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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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3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选址方位图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6 |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清单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8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9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7-83283236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7-83395633
窗口办理
无线下办理窗口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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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十、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卫健委 | |
实施日期 | 2000-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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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10〕58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0-11-26 | |
条款内容 |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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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4-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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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
依据文号 | 卫医发〔2008〕35号 | |
条款号 | 第一、二、三、四、五点 | |
颁布机关 | 国家卫健委 | |
实施日期 | 2008-06-24 | |
条款内容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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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文号 | 卫医政发〔2009〕57号 | |
条款号 | 第一至三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卫健委 | |
实施日期 | 2009-06-15 | |
条款内容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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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国卫医发〔2018〕19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8-06-15 | |
条款内容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职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核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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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依据文号 |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 |
条款号 | 第八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
实施日期 | 2017-04-01 | |
条款内容 |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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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卫规〔2017〕6 号 | |
条款号 | 第一、二、三、四点 | |
颁布机关 | 省卫计委 | |
实施日期 | 2017-12-25 | |
条款内容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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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 |
条款号 | 附件第68、69、70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8-01-08 | |
条款内容 | 附件第68项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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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3〕27号 | |
条款号 |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3-07-13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在办理本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2、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4、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办理结果。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等; 2、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自查;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4、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
电话:0757-83382285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
电话:0757-22623333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