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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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校车使用许可 |
日常用语 | 校车登记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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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粤省事(教育服务) |
联办机构 | 市级教育(受理,决定与公开)、县级教育(受理,决定与公开)、市级公安(审核,证件制定与送达)、市级交通运输(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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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8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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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0501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6000070394858 |
---|---|---|---|
实施编码 | 1144060000703948583000105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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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08-31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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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年审年检,立项审批,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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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学校或校车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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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校车使用许可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等审批 |
受理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收件
- 时限:1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收件
受理
- 时限:3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受理;不受理
审查
- 时限:4
- 审批人:苏杰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决定
- 时限:4
- 审批人:胡英
办理结果许可;不予许可
制证
- 时限:2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签收
送达
- 时限:1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签收
收件
- 时限:1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收件
受理
- 时限:3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受理;不受理
审查
- 时限:4
- 审批人:苏杰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决定
- 时限:4
- 审批人:胡英
办理结果许可;不予许可
制证
- 时限:2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签收
送达
- 时限:1
- 审批人:邓灿
办理结果签收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佛山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办事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9号
办公电话:0757-8333804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劳动局站(152路、163路、164a路公交车途经此站)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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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2-04-05 | |
条款内容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5-01-19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实施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2-04-05 | |
条款内容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具有知情权、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有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1楼102室
电话:0757-83382285
网址:http://fzj.fosha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
电话:0757-22623333
网址:http://sdfy.shund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