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普通高中学校合并、分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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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佛山市“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9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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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属普通高中合并、分立批复意见书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6000070394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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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60000703948583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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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10-08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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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申请普通高中学校合并、分立。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持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关文件; 2)有关更改事项经学校内部行政会议决议通过。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7- 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7-12345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7-12345-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位置指引:乘坐106路,123路,116路,120路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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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5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1995-09-01 | |
条款内容 |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教基〔1995〕13号 | |
条款号 | 教基〔1995〕13号 | |
颁布机关 | 国家教委 | |
实施日期 | 1995-06-08 | |
条款内容 | 普通高中的新建和撤并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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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 | |
实施日期 | 2003-09-01 | |
条款内容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3.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4.申请人对于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5.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2.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1楼102室
电话:0757-83382285
网址:http://fzj.fosha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
电话:0757-22623333
网址:http://sdfy.shund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