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并、分立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佛山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佛山市“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5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关于同意XXX学校分立的通知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6000070394858 |
---|---|---|---|
实施编码 | 1144060000703948583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 | 20工作日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10-08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申请内容 | 本事项适用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分立的审批。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办学形势的变化可提出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合并、分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7-12345-8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7-12345-6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
办公电话:0757-1234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位置指引:乘坐106路,123路,116路,120路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依据文号 | 2015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1995-09-01 | |
条款内容 |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教职成〔2010〕6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教育部 | |
实施日期 | 2010-05-13 | |
条款内容 |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依据文号 | 1996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 | |
实施日期 | 1996-09-01 | |
条款内容 |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3-01 | |
条款内容 |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1楼102室
电话:0757-83382285
网址:http://fzj.foshan.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视管辖权而定)
地址:1、广东省佛山市魁奇二路51号;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顺德区人民法院。
电话:1、0757-82630828;2、0757-22623333
网址:http://sdfy.shund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