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延续取水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全市跨区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统一申办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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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6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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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7MB2D2805X7 |
---|---|---|---|
实施编码 | 11440307MB2D2805X7400011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15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特别程序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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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公用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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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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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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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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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延续原取水许可有效期的申请 |
受理条件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提供项目代码。 3.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四)以下情况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西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
立方米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3)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
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 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五)其余情况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收件
-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 审批人:工程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罗嘉玲,黄思洁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李国兴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石轩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宋艳芬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卢励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 审批人:工程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罗嘉玲,黄思洁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李国兴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石轩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宋艳芬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卢励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提交入河排污口批准文件或排污许可文...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支持容缺处理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2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4 | 历年取水情况说明(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检定、监测情况说明(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6 | 变更文件(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取水水源水质和退水水质监测报告 (深圳市)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8 | 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支持容缺处理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9 | 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深圳市) | 原件:4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9892106(前台收发文窗口电话);0755-84583943(业务单位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45
位置指引:如需乘坐公交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在“龙岗世贸百货”站台下车即可。途径公交线路有:新通宝T1线、E6路、E7路、E23路、E25路、高峰专线33、M219路、M230路、M276路、M277路、M278路、M280路(原990路)、M306路、M307路、M315路、M361路、M386路、351路、802路、810路、811路、812路、839路、862路、868路、868区间线1。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6-04-15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2-22 | |
条款内容 |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
条款号 | 第七、四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7-02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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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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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2-22 | |
条款内容 | 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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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2-22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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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水政资〔1994〕555号 | |
条款号 | 第二、三、四节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1994-12-23 | |
条款内容 |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办理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行政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行政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地址: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电话:0755-28684113
网址:http://lg.gov.cn/xxgk/zwgk/xzfy/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电话:0755-82679700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