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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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日常用语 | 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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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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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0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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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批复 |
批文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6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MB2C93125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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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MB2C93125R3000116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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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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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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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08-01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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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环保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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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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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受理条件
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
收件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1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自受理之起1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许可要求和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许可要求和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1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自受理之起1个工作日内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许可要求和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许可要求和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当场办理
- 审批人:市局污管处,各区管理局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5-23911758
-
咨询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网址:
-
微信号:
szrsthj
-
政务微博:
http://weibo.com/2855120840/profile?s=6cm7D0
-
电子邮箱:
spc@meeb.sz.gov.cn
-
信函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5-88127451
-
投诉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投诉室
-
投诉网址:
-
电子邮箱:
szwgc@meeb.sz.gov.cn
-
信函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5837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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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4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四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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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8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7-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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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文号 | 2016年第四次修正 | |
条款号 | 第三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5-04-01 | |
条款内容 |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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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依据文号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8-12-29 | |
条款内容 |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
实施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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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8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07-01 | |
条款内容 |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3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5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应按照实施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01室
电话: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020-85265620
网址:http://sf.sz.gov.cn/ztzl/zfjd/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龙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电话:0755-88912368
网址:https://fy.l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