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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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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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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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医保局个人网上服务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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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3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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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218921300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MB2C922535 |
---|---|---|---|
实施编码 | 11440300MB2C922535344218921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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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0-08-31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生小孩,妇女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在异地发生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预申请并上传材料图片,后台业务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核,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预审核不计入办理时限);
2.受理 参保人将材料邮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部门或备齐材料到就近的已开通医保业务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业务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报销必备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报销必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员告知申请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出具《指引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审核(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后台业务员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时效是否正确,同时,还需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需补充,应当2个工作日内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参保人需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业务员按已有材料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情形,如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可在备齐材料后于法定有效期内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审核岗工作人员对报销清单进行详细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该业务发送给审批人 。
4.审批(5个工作日)
复核岗工作人员对初步报销决定进行复核审批,作出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业务待遇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业务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
如审批人在核对信息时发现承办人审核结果有误的,可将任务退回给承办人重新承办。
情况复杂或者特殊情况下,延期10个工作日。对涉嫌作假等特殊案件需要进行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需于60日内完成。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调查核实所需时间独立计算,不计入办理时间。
5. 办结与送达 业务办结后,文书根据参保人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者窗口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准备材料,向就近的已开通医保业务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 受理 (1)资料齐全,当场直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和《受理通知书》; (2)资料不齐,通知补齐材料,出具《指引告知书》;(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承办、审核(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后台业务员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时效是否正确,同时,还需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需补充,应当2个工作日内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参保人需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业务员按已有材料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情形,如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可在备齐材料后于法定有效期内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审核岗工作人员对报销清单进行详细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该业务发送给审批人 。
4.审批(5个工作日)
复核岗工作人员对初步报销决定进行复核审批,作出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业务待遇核准决定书》;不予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业务待遇不予核准决定书》。
如审批人在核对信息时发现承办人审核结果有误的,可将任务退回给承办人重新承办。
情况复杂或者特殊情况下,延期10个工作日。对涉嫌作假等特殊案件需要进行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需于60日内完成。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调查核实所需时间独立计算,不计入办理时间。
5. 办结与送达 业务办结后,文书根据参保人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者窗口送达。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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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3 | 医院收费票据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费用清单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病历资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6 | 生育保险承诺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承诺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5-12345、0755-12333
-
咨询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派出机构: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4楼1号窗口;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四楼医保分中心1-2号窗口;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3楼南侧大厅3号窗口;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层14号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二楼业务大厅1号窗口;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1楼后厅101房;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300号龙华医保局一楼平安窗口;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社保大楼1号楼三楼303室;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1楼咨询窗口;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路169号1楼咨询窗口。)
-
咨询网址:
-
微信号:
szylbzj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82978723,罗湖分局:82239331,南山分局:26071670,盐田分局:25210548,宝安分局:27880262,龙岗分局:28921535,龙华分局:85279952,光明分局:29937992,大鹏分局:89772597,坪山分局:84131807
-
投诉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派出机构: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4楼412室;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四楼医监科406号房;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4楼410房;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层14号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五楼506房;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8楼801房;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300号龙华医保局2楼201办公室;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社保大楼1号楼三楼304室;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1楼4号窗口;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路169号1楼1号窗口。)
-
投诉网址:
窗口办理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沙深路121号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521054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休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站:沙头角海关,公交线路:68路、85路、103路、205路、308路、387路等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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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广东省政府令第203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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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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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政府令第203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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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政府令第203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政府令第203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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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政府令第203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5-01-01 | |
条款内容 | 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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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深人社规〔2015〕10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15-07-09 | |
条款内容 |
|
|
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人社规〔2015〕10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15-07-09 | |
条款内容 | 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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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人社规〔2015〕10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15-07-09 | |
条款内容 | 职工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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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人社规〔2015〕10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15-07-09 | |
条款内容 | 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实行调整机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物价水平、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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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人社规〔2015〕10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15-07-09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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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666704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http://hsa.sz.gov.cn/;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