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住院费用报销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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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III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无 |
---|---|---|---|
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医保局个人网上服务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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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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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决定书 |
其他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2189212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MB2C922535 |
---|---|---|---|
实施编码 | 11440300MB2C922535344218921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20-08-31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异地就医未联网刷卡结算或因其他特殊情形发生医疗费用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预申请并上传材料图片,后台业务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核,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预审核不计入办理时限)。
2.受理 参保人将材料邮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部门或备齐材料到就近的已开通医保业务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前台业务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报销必备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收件回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受理告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报销必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前台业务员告知申请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指引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后台业务员1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时效是否正确,同时,还需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需补充,应当2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参保人需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业务员按已有材料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情形,如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可在备齐材料后于法定有效期内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4.审核 业务员5个工作日内对报销清单进行详细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该业务发送给审批人。
5.审批 审批人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对相应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做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6.办结 审批完成后,即时办结业务,系统自动将已办结业务的相关信息发送财务部门及窗口受理平台。(审批后即时办结,情况复杂或者特殊情况下,延期10个工作日。对涉嫌作假等特殊案件需进行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需于60日内完成。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调查核实所需时间独立计算,不计入办理时限。)
7.送达 工作人员收到业务办结信息后,予以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决定书》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不予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不予核准决定书》,文书根据参保人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者窗口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网上预申请或直接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受理 前台业务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报销必备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收件回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受理告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报销必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前台业务员告知申请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指引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后台业务员1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时效是否正确,同时,还需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需补充,应当2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参保人需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业务员按已有材料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情形,如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可在备齐材料后于法定有效期内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4.审核 业务员5个工作日内对报销清单进行详细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该业务发送给审批人。
5.审批 审批人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对相应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做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6.办结 审批完成后,即时办结业务,系统自动将已办结业务的相关信息发送财务部门及窗口受理平台。(审批后即时办结,情况复杂或者特殊情况下,延期10个工作日。对涉嫌作假等特殊案件需进行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需于
60日内完成。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调查核实所需时间独立计算,不计入办理时限。)
7.送达 工作人员收到业务办结信息后,予以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决定书》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不予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不予核准决定书》,文书根据参保人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者窗口送达。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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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2 | 医院收费票据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住院费用清单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受伤经过确认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支持容缺处理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5-12345、0755-12333
-
咨询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派出机构: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16楼1612房;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四楼医保分中心1-2号窗口;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3楼南侧大厅3号窗口;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厦一楼西侧大厅1号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二楼业务大厅1号窗口;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1楼后厅101房;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300号龙华医保局一楼平安窗口;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社保大楼1号楼三楼303室;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1楼咨询窗口;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路169号1楼咨询窗口。)
-
咨询网址:
-
微信号:
szylbzj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0755-82978723,罗湖分局:0755-82239331,南山分局:0755-26071670,盐田分局:0755-25210548,宝安分局:0755-27880262,龙岗分局:0755-28921535,龙华分局:0755-85279952,光明分局:0755-29937992,大鹏分局:0755-89772597,坪山分局:0755-84131807
-
投诉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派出机构: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16楼1611房;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四楼医监科406号房;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4楼410房;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04室;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五楼506房;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8楼801房;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300号龙华医保局4楼404室;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社保大楼1号楼三楼304室;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1楼4号窗口;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路169号1楼1号窗口。)
-
投诉网址:
窗口办理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蛟湖路16号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218155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东门老街站:113路,3路,59路,103路,观光购物线,103B路,203路,64路 东门站:113路,1路,3路,5路,59路,M403路,82路,11路,103路,102路,306路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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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
依据文号 | 深府令第256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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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府令第256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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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府令第256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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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府令第256号2014年 | |
条款号 | 第四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条款内容 |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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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10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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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10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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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10号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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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府令第256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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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10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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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9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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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9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市外就医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不得高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偿付报销;低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市级医院偿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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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9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审核之后其费用直接支付给本人;属个人账户支付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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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3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9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强化基金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对数额较大的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参保人申请材料中涉嫌做假、申请内容中需要甄别的情况进行查证。纳入查证范围的医疗费用时限为截止查证之日的60天内。经查证后,申报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按现金报销费用审核办法予以报销;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不予报销,退回申请材料。参保人应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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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4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9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现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申请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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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15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劳社规[2008]9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
电话:0755-8666704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0755-86667047
网址:http://hsa.sz.gov.cn/;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