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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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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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公共审批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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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9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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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 |
其他 |
无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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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决定通知书(审核不通过) |
其他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127001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695587927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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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695587927L3440127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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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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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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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规划以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国家、行业标准;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有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收件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李江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梁昌雄,胡红昱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陈绍华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李江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李江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梁昌雄,胡红昱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陈绍华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李江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0204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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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电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04-08-10 | |
条款内容 |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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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 |
条款号 |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04-12-15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申请经营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四)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六)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第十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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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号 | 第305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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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
条款号 |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2-09-23 | |
条款内容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电行政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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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7-09-01 | |
条款内容 |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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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7-09-01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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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
依据文号 |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 |
条款号 |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第22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1-07-27 | |
条款内容 |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业务初审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2.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3.申请人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2.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