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3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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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22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695587927L |
---|---|---|---|
实施编码 | 11440300695587927L300012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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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
受理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出资人或旅行社拥有产权,或者租用且租期从提交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电子导游证)的导游。旅行社从业经历不得少于2年;相关专业经历是指在中专以上院校或有关机构从事旅游管理或旅行社管理专业学习或研究的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年;旅行社应当与经理人员、计调人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不得少于1年。
收件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科长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处长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当场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科长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处长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经办人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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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经营场所来源证明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营业设施设备来源证明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法定代表人资料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计调人员资料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6 | 导游人员资料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企业章程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无线下办理窗口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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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
条款号 |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第27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9-11-17 | |
条款内容 |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度查询、投诉等权利; 2.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取得行政许可;
3.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告知其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所需资料等; 4.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5.对本行政许可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审核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index.aspx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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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
---|---|---|---|---|
《旅行社条例》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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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 |
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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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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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颁布机构
|
---|---|---|---|---|
《旅行社条例》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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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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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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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
---|---|---|---|---|
《旅行社条例》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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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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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颁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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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构
|
---|---|---|---|---|
《旅行社条例》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构
|
---|---|---|---|---|
《旅行社条例》 |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七条 |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