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短语 | 工伤认定申请 |
日常用语 | 工伤认定申请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自然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 自然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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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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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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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其他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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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其他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695583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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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695583248530020140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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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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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07-30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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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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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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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人社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伤者本人或单位在个人网页或单位网页进行工伤认定预申请,上传资料,录入相关信息。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申请人到窗口提交预申请时的所有资料。
3、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
根据申请材料在15个自然日内进行审核。
4、审批
对审核结果在15个自然日内进行审批。
5、办理结果
根据审批结果做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员工是否属于工伤。
6、送达
送达方式为员工自愿选择在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 根据申请材料在15个自然日内进行审核。
4、审批 对审核结果在15个自然日内进行审批。
5、办结
根据审批结果做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员工是否属于工伤。
6、送达
送达方式为员工自愿选择在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福田:0755-82978745;罗湖:0755-82229636;南山:0755-26079166;盐田:0755-25352925;宝安:0755-27880256;龙岗:0755-28921510;龙华:0755-28024419;光明:0755-27400518;大鹏:0755-84206962;坪山:0755-84131258;直属:0755-83460844;人才园:0755-88100506。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szsi.sz.gov.cn/index.htm#anchor=pointhdjl。微信号:深圳社保:szsi12333。邮政编码:518000。
-
咨询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派出机构:福田区彩田路福田分局;罗湖区红桂路罗湖分局;南山区南新路南山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盐田分局;宝安区湖滨路宝安分局;龙岗区龙翔大道龙岗分局;光明区光明大街光明分局;坪山区江边路坪山分局;龙华区碧澜路龙华分局;大鹏新区葵新北路大鹏分局)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5-12333,0755-12345
-
投诉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派出机构:福田区彩田路福田分局;罗湖区红桂路罗湖分局;南山区南新路南山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盐田分局;宝安区湖滨路宝安分局;龙岗区龙翔大道龙岗分局;光明区光明大街光明分局;坪山区江边路坪山分局;龙华区碧澜路龙华分局;大鹏新区葵新北路大鹏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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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窗口办理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松岗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30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松岗服务点)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709432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位置指引:公交站:陶园中英文学校 公交线路:b642路;b713路;b896路;b933路;m248路;高峰专线56路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五条、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1-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市政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行政复议窗口
电话: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020-83352352
网址:http://www.gdhrss.gov.cn/;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25228750、0755- 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