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保障性住房(公租、安居)轮候申请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基本编码 | 2014091000 |
实施编码 | 11440300693991870Q42014091000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 |
结果样本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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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就近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审核系统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市级下放 |
联办机构 | 无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住房保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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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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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①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5)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诚信申报相应信息,填报完成并通过系统初步进行排查的。排查通过的当场予以受理成功,未通过系统排查的,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3.审查。系统当场排查受理后,申请人可在系统预约受理点及受理时间,并自行打印申请表。在预约到达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材料。此环节即到即办。
4.审批。受理人员根据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决定。出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备案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此环节即到即办。
5.办结及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光明住建局保障性住房轮候页面进行申请。
(2)申请人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诚信申报相应信息,填报完成并通过系统初步进行排查的,申请人可在系统预约受理点及受理时间,并自行打印申请表;未通过系统排查的,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2.受理审核: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地点递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验收并扫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此环节即办即到。
3.审批。受理人员根据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决定。
4.办理结果: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备案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此环节即到即办。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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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居住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关系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军官证、士兵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残疾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抚恤定补优抚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就学迁出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学历或职称认证文件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独生子女死亡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申请人即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关系证明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军官证、士兵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残疾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抚恤定补优抚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就学迁出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学历或职称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企事业单位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申请人即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55-88211321 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咨询窗口。 咨询:http://wsdt.szgm.gov.cn/guangming/icity/guestbook/OnlineConsulting?type=2 信函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流转岗 邮政编码:518107。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755-12345投诉窗口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碧眼路信访大厅
投诉网址:http://wsdt.szgm.gov.cn/guangming/icity/guestbook/OnlineConsulting?type=3
窗口办理
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7-25号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7-25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211321,0755-88212021(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咨询电话)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7:45 (午间延时服务时间12:00-1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位置指引:公交: 搭乘b949路、b958路、b963路、m336路在新城公园南门公交站下车,或搭乘b965路、m215路、m525路、m532路在牛山路口公交站下车,步行至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7-01 | |
条款内容 |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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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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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和退保,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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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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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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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7-01 | |
条款内容 |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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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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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2]10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2-12-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2011年6月1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才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七)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八)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四条 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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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市主管部门或者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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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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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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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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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3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3]10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3-11-29 | |
条款内容 |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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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4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7-01 | |
条款内容 |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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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5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
依据文号 | 无 | |
条款号 | 第二十至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无 | |
实施日期 | 无 | |
条款内容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光明区碧眼路与光明广场路交汇处附近南)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
电话: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0755-88211616)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0755-83788061)
网址:1.http://www.szgm.gov.cn/2.http://www.szjs.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1次 到现场次数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