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
日常用语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8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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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2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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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3102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398538336H |
---|---|---|---|
实施编码 | 11440300398538336H3000131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300398538336H300013102400007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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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09-30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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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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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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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之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部门审查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部门审批人员
办理结果 经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制证人员
办理结果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制证人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要素和内容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部门审查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各业务部门审批人员
办理结果 经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
制证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制证人员
办理结果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即时
- 审批人:各业务窗口制证人员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2 | (仅深圳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3 |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4 | 深圳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备案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5 | 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支持容缺处理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6 | 经办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需提交... 查看材料依据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5-12315;市局:0755-83070310;福田:0755-83456047;罗湖: 0755-25666499;南山区:0755-86975095;盐田区:0755-22741914;宝安区:0755-27848921;龙岗区:0755-28909361;光明区:0755-88212021; 龙华区:0755-23332000;坪山新区:0755-84539088;大鹏新区:0755-28333100
-
咨询地址: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8-13号综合窗口;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窗口;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 号罗湖体育馆内;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综合窗口;盐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1楼综合服务窗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综合服务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注册大厅窗口: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北厅7-25号综合窗口;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
咨询网址:
-
信函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5-12345
-
投诉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407室
-
投诉网址:
-
信函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407室
窗口办理
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A区14、15、16窗口
办公电话:0755-8697508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45。法定节假日休息,不对外办公。
位置指引:公交:m964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站。58路;58路大站快车;72路;80路;229路;322路;337路;k204路;m347路;m463路;m493路;n24等线路,滨海科苑立交站或深圳湾体育中心站。地铁:2号线、11号线后海站H出口。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四、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粤府〔2014〕8号 | |
条款号 | 第46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7-02-27 | |
条款内容 | 46.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府办〔2016〕6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16-01-12 | |
条款内容 |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
依据文号 |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 |
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
依据文号 | 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6-02-20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深圳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01165、0755-88120397、0755-88132145
网址:http://sf.sz.gov.cn/ztzl/zfjd/xzfycjsfw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25228836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splc/index.aspx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构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 第二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1.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2.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5.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6.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1.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2.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5.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6.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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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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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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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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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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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 第二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