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国家(含各级地方政府)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奖学、助学、教育救助)管理工作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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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卫健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龙岗区教育局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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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全市跨区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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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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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2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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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其他 |
无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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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助审批表 |
其他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50200100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80764640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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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080764640T4440502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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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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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受理条件
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交申请和佐证材料,经学校级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等程序无异议后,确定申请人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
网上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人名单,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审核
学校受理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学生资助项目要求和原则审核学生资料,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3.审批
(1)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查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对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结果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结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已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未能通过或未能成功提交的,当场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2)审批结果公示。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就具体学生资助项目的具体规定,对审查通过并拟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4、办结
(1)发放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含市教育事务和资助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制作发放名单;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通过银行予以发放。
(2)获取发放结果。申请人根据学校有关发放公告,通过银行查询发放结果。
5、送达
直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或家长网上查询结果。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3331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位置指引:乘坐818路,833路,E11路,E26路到大鹏中心车站下车,沿岭南路直走600米左右,再右转至中山路走200米。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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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发〔2007〕13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7-05-23 | |
条款内容 | 三、(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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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
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11〕54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11-11-23 | |
条款内容 | 二、(二)支持地方试点。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地区,各地应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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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12-08-09 | |
条款内容 | 四、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从 2012 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审核后给予学费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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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府〔2016〕68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6-06-24 | |
条款内容 | (一)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县三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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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
依据文号 | 财教〔2012〕376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实施日期 | 2013-06-03 | |
条款内容 | 一、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一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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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依据文号 | 财教〔2011〕538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 |
实施日期 | 2011-10-25 | |
条款内容 | 二、(二)从 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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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九条、第五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9-01-01 | |
条款内容 | 第9条: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55条: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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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08-07-01 | |
条款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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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财政部 发改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依据文号 | 财教〔2013〕19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财政部 发改委 教育部 | |
实施日期 | 2013-02-28 | |
条款内容 | 三、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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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1995-09-01 | |
条款内容 | 第38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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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粤府办〔2012〕59 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12-07-01 | |
条款内容 | 三、(一)省级试点。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启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二)地方试点。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五、(四)统筹资金安排和管理。省级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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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 |
条款号 | 第六章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4-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六章、教育救助:第34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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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3 | 法律法规名称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
依据文号 | 财教〔2010〕356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财政部 教育部 | |
实施日期 | 2010-09-19 | |
条款内容 | 二、(一)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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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4 | 法律法规名称 |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财教〔2014〕180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 |
实施日期 | 2014-07-01 | |
条款内容 | 一、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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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5 | 法律法规名称 |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财教〔2013〕236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 |
实施日期 | 2013-08-20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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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粤府〔2007〕92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07-11-22 | |
条款内容 |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中等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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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 |
条款号 | 第六章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7-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六章 教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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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8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0〕41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0-11-21 | |
条款内容 |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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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9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中发〔2015〕34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5-11-29 | |
条款内容 | 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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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0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依据文号 | 1996年 | |
条款号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 | |
实施日期 | 199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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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依据文号 | 2015修正 | |
条款号 | 第四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86-07-01 | |
条款内容 | 第44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区政府大院1131室
电话:0755-28909635
网址: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25228750
网址:http://12368.sz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