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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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卫健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全市跨区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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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0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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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2301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80764640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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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080764640T4000123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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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 45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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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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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本事项适用于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审批。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收件
- 时限:当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在接收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受理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审查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卫健科
办理结果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教育卫健局局领导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制证
- 时限:办结当日
- 审批人:卫健科
办理结果审查结论作出通过的制作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制证当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收件
- 时限:当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在接收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受理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审查
- 时限:3个工作日
- 审批人:卫健科
办理结果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决定
- 时限:2个工作日
- 审批人:教育卫健局局领导
办理结果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制证
- 时限:办结当日
- 审批人:卫健科
办理结果审查结论作出通过的制作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制证当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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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3 | 卫生管理架构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水质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6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7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283331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位置指引:乘坐818路,833路,E11路,E26路到大鹏中心车站下车,沿岭南路直走600米左右,再右转至中山路走200米。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 |
条款号 | 第一、二、三、四、五、六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2-09-23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七 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04-12-01 | |
条款内容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3、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办理结果; 4、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在办理本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自查;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号龙岗区人民政府
电话:0755-28909635、0755-28902887
网址: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