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港澳台华侨办理收养手续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III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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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6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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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养登记证 |
其他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708013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07542195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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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007542195T344070801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300007542195T344070801300204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生育收养,港澳台侨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申请,注册个人申请在线帐户,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
2.审核。经办人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3.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经处领导审核(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登记与颁证。通知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并颁发收养登记证(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证书邮寄。选择证书邮寄的当事人现场填写邮寄信息,由窗口负责将证书寄出,送到申请人指定邮寄地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
2.审核。经办人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3.受理。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在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经处领导审核(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登记与颁证。通知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现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并颁发收养登记证(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证书邮寄。选择证书邮寄的当事人填写邮寄信息,办理窗口将证书寄出,送到申请人指定邮寄地点。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6 | 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送养人居民户口簿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8 | 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9 | 护照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0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1 | 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41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221415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共汽车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路(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路(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路、B612路、B686路。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1] 地铁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到市民中心的距离较远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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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民政部第16号令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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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依据文号 | 民政部第16号令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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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依据文号 | 民政部第16号令 | |
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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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依据文号 | 民政部第16号令 | |
条款号 | 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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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依据文号 | 民政部第16号令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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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2008-08-25 | |
条款内容 | 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3),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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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依据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5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
|
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依据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
条款号 | 第二、七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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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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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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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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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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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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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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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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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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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10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1998-11-04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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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依据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 |
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 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