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2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702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07541969A |
---|---|---|---|
实施编码 | 11440300007541969A300011702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300007541969A300011702500001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环保绿化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具备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受理条件
一、具备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符合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条件的。
二、市区分工: 1.权责划分(市)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道路绿化和市管公园绿地,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7条道路包括:深南路(含深南大道、深南中路、深南东路)、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北环大道、笋岗路(笋岗东路、笋岗西路)、南坪快速路(西丽出口-水官高速广场)、丹平快速路。市管公园包括: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东湖公园、中心公园、荔枝公园、儿童公园、人民公园、红岗公园、洪湖公园、笔架山公园、莲花山公园(含彩田公园)、皇岗公园、翠竹公园、梅林公园、儿童乐园、罗芳公园、深圳湾公园。
涉及公园的,申请人需先取得市公园管理中心的意见(含现场核查)后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递交申请,过后无须再现场核查。
2.权责划分(区) :区(新区)管辖范围内(除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的,由区(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 说明: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根据以上规定的受理机关及受理范围向该受理机关一并提出申请。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经办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批领导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经办人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经办人员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审批领导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经办人员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广东省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证明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3 | 社区居民代表意见(涉及小区的)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申请书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支持容缺处理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资料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5-40号
办公电话:0755-25318712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位置指引: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2.市民广场东站:301路、311路、326路。3.市民中心站: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少年宫站: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收费项目信息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收费方式 |
是否允许减免 |
备注 |
---|---|---|---|---|---|---|
1 | 恢复绿化补偿费 |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深价【2001】70号) |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是 查看区域 | 无 |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
---|---|---|
依据文号 |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00-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
条款号 | 附件 第56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7-06-16 | |
条款内容 |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项)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
条款号 | 第二点“清理规范的内容”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5-19 | |
条款内容 | (二)整合24项为8项。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
依据文号 | 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 |
条款号 | 第三点第四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2-09-07 | |
条款内容 |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依据文号 |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2-08-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实施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七条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的规定要求,并进行自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考评期限完成接受考评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除减免情形外)。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20397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
1、政府投资项目免收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免交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组织恢复绿化和迁移树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2、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免收费(依据①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开放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②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深财资[2016]21号))。3、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收费基金免收费(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