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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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3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需到现场核查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真伪性(目前尚未与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达成案件信息网络共享)。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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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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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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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8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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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512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0754174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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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00754174XT300051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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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999工作日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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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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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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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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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广东法律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通过窗口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3. 审核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4. 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立即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5. 办结
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 送达
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值班律师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3.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受理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
- 时限:1个工作
- 审批人:主任
办理结果1.决定受理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2.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决定受理短信视为不符合受理。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市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援助服务厅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3. 审核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4. 审批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立即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5. 办结
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 送达
按规定送达相关文书。
受理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值班律师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3.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受理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
- 时限:1个工作
- 审批人:主任
办理结果1.决定受理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2.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决定受理短信视为不符合受理。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5-12348
-
咨询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市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援助服务厅1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755-83053880
-
投诉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景田路76号市司法局A417室(信访办)
窗口办理
法律援助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 市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援助服务厅 1、2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1234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景秀中学站:324路 景秀中学站、景新花园站:11、38、41、44、45、46、59、73、79、104、213、222、316、323、328、365、M369、M391、M392路;地铁路线: 2号线、9号线景田站(B出入口)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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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2年司法部令第124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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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法律援助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实施日期 | 2003-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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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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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四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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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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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
依据文号 | 粤司规〔2017〕1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司法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条款内容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且不属于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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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
依据文号 | 粤司规〔2017〕1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司法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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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 |
依据文号 | 粤司规〔2017〕1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司法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条款内容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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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电话:0755-83053800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25228836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