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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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8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统一申办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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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8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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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902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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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3000119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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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40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技术审查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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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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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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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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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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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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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
省级:在北江大堤、飞来峡水利枢纽、乐昌峡水利枢纽、潮州供水枢纽等省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市级: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县级:在县管及以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2.技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提供项目代码。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6
- 审批人:戴婷婷,王铁海,张建安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市管权限水利工程包括中型及以上水库、市属引蓄水工程以及其他市级审批权限的水利工程;
3.工程建设项目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4.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决定
- 时限:2
- 审批人:罗宜兵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张娟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6
- 审批人:戴婷婷,王铁海,张建安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市管权限水利工程包括中型及以上水库、市属引蓄水工程以及其他市级审批权限的水利工程;
3.工程建设项目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4.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决定
- 时限:2
- 审批人:罗宜兵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张娟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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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维修费用的承诺书(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安全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6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法人身份证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8 | 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0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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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深圳市) |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对水工程的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007541512100083440300 | 查看详情 |
查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条款号:
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8-03-19
条款内容: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号发布
条款号:
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条款号:
第五条
颁布机关:
水利部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l)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依据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条款号:
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事先征求工程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因项目建设占用本工程用地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前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与工程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因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工程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5974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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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0号公告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4-09-25 | |
条款内容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2012年修订) |
---|---|---|
依据文号 | 无 | |
条款号 | 第七条、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4-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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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8-03-19 | |
条款内容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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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8-03-19 | |
条款内容 |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该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材料形式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gzcour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