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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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统一申办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4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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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 |
证照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701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 |
---|---|---|---|
实施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3000117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300011701400003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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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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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建设管理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表签章完整,申请表填报的内容齐全,与核验网上提交申请资料及共享信息反映的相应内容一致;
(2)已取得《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
(3)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变更。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1
- 审批人:龙剑军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已取得《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
(3)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发生变更。
决定
- 时限:0
- 审批人:龙剑军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张娟
办理结果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1
- 审批人:龙剑军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2)已取得《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
(3)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发生变更。
决定
- 时限:0
- 审批人:龙剑军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张娟
办理结果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证,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5974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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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 |
条款号 | 附件 第101号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1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5-06-01 | |
条款内容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 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装修、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 (三)与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运输单位所属承运车辆的数量以及车牌号码等信息;需排放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提交与其他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以及承运车辆车型、数量、车牌号码等信息; (四)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材料,但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消纳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除外。 除第二款规定外,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还需提交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材料。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第二款规定材料的,施工单位通过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相关信息后,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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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放核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核准文件,并向排放特殊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核发纸质联单格式文本;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建筑废弃物种类及数量、运输单位及车辆号牌和消纳场所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废弃物,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纸质联单。核准文件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文件。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该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材料形式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gzcour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