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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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爆破作业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在线预约地址 | 点击预约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全省跨市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统一申办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3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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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证照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0901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100007483172Q |
---|---|---|---|
实施编码 | 11440100007483172Q3000109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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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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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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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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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许可 |
受理条件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规定列出申请条件
受理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张健民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张健民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刘绍棠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受理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张健民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张健民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刘绍棠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申请表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2 | 安全评估报告(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3 |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4 | 设计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5 | 安全监理方案(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6 | 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7 | 设计施工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安全作业证及身份...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8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9 | 委托单位资质材料(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0 | 安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爆破作业证和身份证(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1 | 设计施工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证及身份证(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2 | 安全评估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作业安全作业证和身...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3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14 | 安全评估单位法人身份证(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5 | 安全监理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作业安全作业证及身...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6 | 安全评估单位评估人员的爆破作业证和身份证(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7 | 安全监理单位法人身份证(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18 | 项目批准文件(广州)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12345
-
咨询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
信函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45
-
投诉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
信函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36、537公安窗口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1-511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5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电话:020-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位置指引:公交:40路公交花城大道(华穗路口)站
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6-09-01 | |
条款内容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此文非主动公开) |
依据文号 | GA991-2012 | |
条款号 | 5.1.2 | |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6-01 | |
条款内容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告知;
申请人有权在办理本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依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接受、配合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公安厅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电话:020-83555988(市府), 020-83119404(省厅)
网址:http://www.gzsfj.gov.cn/gzsfzb/xzfy/list_index.shtml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