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104012005 |
实施编码 | 11440100007482567N30104012005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结果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广东无线电管理信息一体化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省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
||
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合法使用频率的申请单位因企业名称、频率使用范围、具体使用频点等事项需要发生改变,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即可提出单事项或多事项变更申请:(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2)拟变更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确属或应属本机关核发;(3)申请涉及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未届满;(4)变更后仍然完全满足无线电频率的审批条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上传申请资料。
2.受理,市工信委审核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
3.审查,市工信委进行审批审查(8个工作日)。
4.决定,市工信委作出许可决定(4个工作日)。
5.制证,市工信委完成文书制作(3个工作日)。
6.送达,邮件送达或大厅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递交材料,申请办理业务。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
3.审查,市工信委进行审批审查(8个工作日)。
4.决定,市工信委作出许可决定(4个工作日)。
5.制证,市工信委完成文书制作(3个工作日)。
6.送达,邮件送达或大厅自取。
特殊环节
名称 |
其他审查方式 |
时限 |
---|---|---|
集体审查 | 无 | -- |
听证 | 无 | -- |
实地核查 | 无 | -- |
技术审查 | 无 | -- |
专家评审 | 无 | -- |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 无 | -- |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无 | -- |
其他 | 无 | -- |
招标与拍卖 | 无 | -- |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申请单位出具的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公函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中介办理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中介办理 |
频率许可文件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单位名称变化的,需提供工商部门或机构编制办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中介办理 |
频率使用范围变更的,需提供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频率使用范围变更的,需提供《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
具体频率需要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理由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样本 | 中介办理 |
频率使用现状报告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38920460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45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05号-313号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05号-313号
办公电话:020-3892046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9:00-12:00;13:00-17:00);
星期五(9:00-12:00;13:00-15:00)
位置指引:公交:40路、90路、107路、194路、778路;
地铁:地铁珠江新城B1出口
许可收费
是否收费 | 收费 | |
---|---|---|
收费环节 | 无 | |
缴费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费项目 | 收费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收费主体 | 无线电主管部门 | |
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收费标准 |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10000元/频点/年(全省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年(地市范围使用);2.无线寻呼系统:200000元/频点/年(全省范围使用),40000元/频点/年(地市范围使用);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基站/年;4.电视台:50000元/每套节目/年(省级台),10000元/每套节目/年(地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5.广播电台:5000元/每套节目/年(省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年(地级台),1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6.船舶电台(制式电台):2000元/艘(1600总吨位以上含 1600总吨位的船舶),1000元/艘(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元/艘(功率≥20马力的渔船);7.除以上栏目外1000 MHz以下的无线电台:1000元/频点/年(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元/频点/年(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8.微波发射站:40元/基站/兆赫兹/年(工作频率10GHz以下),20元/基站/兆赫兹/年(工作频率10 GHz以上),:600元/站/兆赫兹/年(有线电视传输(MMDS));9.地球站:250元/基站/兆赫兹/年;10.无线接入系统:150元/基站/年(1.8-1.9GHz频段(FDD、TDD方式)),500元/基站/频点/年(450MHz频段);11.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40元/基站/兆赫/年;12.无线数据频段:800元/基站/频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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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名称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收费依据文号1 | 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1 |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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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名称2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
收费依据文号2 |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2 | 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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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名称3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
收费依据文号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 |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3 |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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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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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减免情形 |
1.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1)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2)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3)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4)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5)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6)业余无线电台; (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8)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所设立的所有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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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减免依据 |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免征涉企频率占用费。 |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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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4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2-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实施日期 | 2017-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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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8年粤府令第248号) | |
条款号 | 附件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8-01-08 | |
条款内容 | 广东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78项)第1项。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认为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
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检验,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电话:020-83132528、010-66023989
网址:http://www.gd.gov.cn、http://www.miit.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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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