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少数民族高考考生资格确认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审批平台 |
联办机构 | 省级宗教(受理,审核)、省级教育(审核,决定与公开)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4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审核表 |
其他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705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0007251072272 |
---|---|---|---|
实施编码 | 114400007251072272244070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升学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一)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二)我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的条件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或者高中阶段连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
(三)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到所在县(市、区)的其它中学就读,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四)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因地处偏远,所在地无中小学或者离所在地中小学较远,按就近原则到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中小学,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五)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高中阶段户籍由少数民族聚居区迁移到我省境内其它区域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六)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均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读书,高中阶段户籍迁入我省并在我省境内读高中或者随父母来粤务工迁入我省境内读高中且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享受我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窗口; 2.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申请材料; 3.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省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后报省招生办复核。4.省招生办公示。5.申请人可以到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结果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民族一处:王国亮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
- 时限:5
- 审批人:民族一处:凌伟建
办理结果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 时限:45
- 审批人:民族一处:凌伟建,郑智杏,李艳杰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决定
- 时限:10
- 审批人:李秀英、叶民文
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民族一处:王国亮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3
- 审批人:民族一处:王国亮
办理结果送达人签收或记录快递单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获取办理结果:经实施机关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依法领取相关批准文书。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民族一处:王国亮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
- 时限:5
- 审批人:民族一处:凌伟建
办理结果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 时限:45
- 审批人:民族一处:凌伟建,郑智杏,李艳杰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决定
- 时限:10
- 审批人:李秀英、叶民文
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民族一处:王国亮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3
- 审批人:民族一处:王国亮
办理结果送达人签收或记录快递单号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
1 | 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3 | 考生照片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4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 来源渠道 备注信息 |
5 | 考生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 | 原件:0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来源渠道 | |
6 |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7 | 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 原件:1复印件:0 电子化 |
非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83198451
-
咨询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3室
-
咨询网址:
-
电子邮箱:
gdmzzjw@126.com
-
信函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3室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83371629
-
投诉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4室
-
信函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4室
窗口办理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3室
办公电话:020-8319845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位置指引:1.乘坐公交车56路到光塔路总站下车,步行1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乘坐公交车到达解放中路-公交车站,步行5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5路, 29路, 64路, 191路, 209路, 243路空调, 244短线, 244路, 250路, 273路, 519路, 527路机电技师学院班车, 高峰快线39路, 广281路, 广夜67路, 夜20路) 3.乘地铁到公园前站,步行约8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
---|---|---|
依据文号 | 2008年1月1日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8-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实行单独划线、投档,择优录取;报考省内其他高等学校的,给予适当照顾。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民宗规[2017]1号 | |
条款号 | 第二部分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7-09-01 | |
条款内容 | 二、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确认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依据文号 | 2001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七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1-02-28 | |
条款内容 |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依据文号 | 2005年国务院令第435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5-05-3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国家宗教事务局
地址:1.广州市政民路51号 2.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电话:1.020-86359875 2.010-64095287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
考生网上填报的,可根据指引填写。考生通过纸质版填报的,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填写不同申请表:(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报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迁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三)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考生网上填报的,可根据指引填写。考生通过纸质版填报的,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填写不同申请表:(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报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迁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三)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考生网上填报的,可根据指引填写。考生通过纸质版填报的,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填写不同申请表:(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报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迁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 (三)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