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民族团体注销前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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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审批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1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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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105008006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0007251072272 |
---|---|---|---|
实施编码 | 1144000072510722722440105008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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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民族团体注销前审核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省级民族团体可以提出申请:
(一)完成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决定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李秀英、叶民文
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送达人记录快递单号或申请人(受送达人)签收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决定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李秀英、叶民文
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送达人记录快递单号或申请人(受送达人)签收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3室
办公电话:020-8319845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位置指引:1.乘坐公交车56路到光塔路总站下车,步行1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乘坐公交车到达解放中路-公交车站,步行5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5路, 29路, 64路, 191路, 209路, 243路空调, 244短线, 244路, 250路, 273路, 519路, 527路机电技师学院班车, 高峰快线39路, 广281路, 广夜67路, 夜20路) 3.乘地铁到公园前站,步行约8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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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2-06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2.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4.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3.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国家宗教事务局
地址:1.广州市政民路51号 2.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电话:1.020-86359875 2.010-64095287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