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民族团体成立前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跨省通办 | 全国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审批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1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10500800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0007251072272 |
---|---|---|---|
实施编码 | 1144000072510722722440105008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
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申请内容 | 申请省级民族团体成立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决定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李秀英
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 送达人记录快递单号或申请人(受送达人)签收
收件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
- 时限: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凌伟建,张朝发
办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决定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李秀英
办理结果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证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个工作日
- 审批人:王国亮、曹远鸿
办理结果 送达人记录快递单号或申请人(受送达人)签收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 | 出具民族、宗教团体成立验资报告 | 725107227100102440000 | 查看详情 |
查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法律法规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6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名称: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国宗发[2018]11号
条款号:
第六十八条
颁布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三)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913室
办公电话:020-8319845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位置指引:1.乘坐公交车56路到光塔路总站下车,步行1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乘坐公交车到达解放中路-公交车站,步行5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5路, 29路, 64路, 191路, 209路, 243路空调, 244短线, 244路, 250路, 273路, 519路, 527路机电技师学院班车, 高峰快线39路, 广281路, 广夜67路, 夜20路) 3.乘地铁到公园前站,步行约800米到米市路58号大院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2-06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
无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1.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国家宗教事务局
地址:1.广州市政民路51号 2.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电话:1.020-86359875 2.010-64095287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