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经营者)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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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72003004 |
实施编码 | 11440000007483295L30172003004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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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准营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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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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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10家)) |
受理条件
广州市辖区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10家)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市级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页面中填写申请信息;2、预受理,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进行预受理;3、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305-313窗提交纸质申请材料;4、形式审查与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5、审批部门进行材料初审(2个工作日);6、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核查(5个工作日);7、许可决定,审批部门进行行政审批(3个工作日);8、送达,审批结果以物流快递方式寄送到申请人指定地址,或申请人自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1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注: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的,可申请“告知承诺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305-313窗提交申请材料;2、形式审查与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3、审批部门进行材料初审(2个工作日);4、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展核查(5个工作日);5、许可决定,审批部门进行行政审批(3个工作日);6、送达,审批结果以物流快递方式寄送到申请人指定地址,或申请人自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10个工作日,不包含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注: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的,可申请“告知承诺制”。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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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1.2 营业执照 |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2. 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3.1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3.2 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3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4 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5 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6 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7 密闭运输工具清单,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8 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验设备)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9 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场所与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3.10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 |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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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办理 | |
3.11 建立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3.12 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中介办理 | |
4.1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5.1申请人承诺书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305-313窗
办公电话:020-12345
办公时间:正常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位置指引: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 地铁:3号、5号珠江新城站B1出口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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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粤食药监规【2017】1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7-04-19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粤食药监规[2017]1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7-06-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四条、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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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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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
依据文号 | 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16-02-20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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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公共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流程等。2.申请人在政许可、行政备案、公共服务实施过程中,有权向行政机关咨询、查询办理进程。3.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行政备案凭证等。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决定并将决定公开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决定内容进行解释说明。5.申请人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照通知要求补正材料;使用签笔字填写有关表格。2.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3.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现场核查等工作。4.申请人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正确理解法律法规。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
电话:020-38835114/020-83555988
网址:市政府: http://www.gzlo.gov.cn/gzsfzb/wssq/lmtt.shtml 省局: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index.htm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1次 到现场次数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