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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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73006004 |
实施编码 | 11440000006941338N20173006004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申办平台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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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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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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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并提出网上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省业厅组织书面审查,加具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注销养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省厅组织书面审查,加具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注销养殖证。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办证中心咨询电话:020-37288891,业务处室咨询电话:020-37288065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20-12316
窗口办理
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办理地点: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2号楼首层广东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窗口
办公电话:020-37288891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A, 公交方案:16路;27路;65路;84a路;84路;85路;112路;201路;219路;236路;246路;290路;535路;833路;862b路;大学城专线4路;夜14路;夜5路;夜69路;夜71路,到达“沙河顶”站,下车步行200米到达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厅。
B, 地铁方案:地铁6号线“沙河顶”站A出口,直走200米到达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厅。
C, 驾车方案:①从水荫路右转或先烈中路直行进入先烈东路,沿东行方向行驶约300米后,第一个红绿灯位置调头。沿西行方向行驶约50米,到达。②从广州大道北右转进入先烈东路,沿道路方向行驶约1000米后,到达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厅。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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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3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86-07-01 | |
条款内容 |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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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5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3-09-01 | |
条款内容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地铁纪念堂站附近)
电话:020-83138114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海事法院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863号
电话:020-34063863
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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