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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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日常用语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法定办结时限 | 18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申请人需到现场提交材料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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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 | 查看区域 | 一网通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省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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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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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9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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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723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00000694013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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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000006940132H2000723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000006940132H200072300900002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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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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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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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2019-07-26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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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生育收养,生小孩,儿童青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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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凡居住在广东省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网上办理流程:
对象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查后可扫描材料通过网上申报、上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经办科(处)室提出鉴定安排,报单位分管领导审签、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小组、核实被鉴定人身份,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专家鉴定结论,按规定程序出具《病残儿医学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送达鉴定申请人。(如申请人不服市级鉴定结论,可向出具结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对象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查、上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经办科(处)室提出鉴定安排,报单位分管领导审签、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小组、核实被鉴定人身份,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根据专家鉴定结论,按规定程序出具《病残儿医学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送达鉴定申请人。(如申请人不服市级鉴定结论,可向出具结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
申请材料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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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20-83134359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020-83710724
窗口办理
妇幼处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63号709室
办公电话:020-8382835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位置指引:公车石牌桥站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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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
条款号 | 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卫健委 | |
实施日期 | 2002-01-18 | |
条款内容 |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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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省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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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309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1-10-01 | |
条款内容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
地址:广东省东风中路305号大院;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电话:020-83132368、010-68792553
网址:http://www.gd.gov.cn/;http://www.nhfpc.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