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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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20024000 |
实施编码 | 11440000006940132H20120024000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医师资格证书》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政务服务网申办系统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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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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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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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为持有军队《医师资格证书》,且于2011年1月1日前复员、转业、退休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医师。 |
受理条件
申请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军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
2、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医师专业,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登录“政务服务网申办系统”(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4013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
网上核准通过后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
3.获取受理结果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盖好公章,并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省卫健委办证大厅领取证件。申请人领取证书时应按规定携带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该事项属网上申报审批,无需经实体窗口,因此无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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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需户口所... |
原件:3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3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档案内复印可证明已由军队转地方安置的证明材料(军队干部复员/转业/退休审批报告表...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档案所在机构开具,并加盖档案存放机关的...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1;
复印件:3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原件:4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 |
原件:1;
复印件:3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证大厅
办理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全窗口
办公电话:020-84469270、020-84469702、020-8902325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1、乘坐地铁八号线到地铁鹭江站C出入口下,走约80米到达。
2、搭乘公交车到下渡路口站,下车后步行281米到达。
3、搭乘公交车到鹭江站,下车后步行319米到达。
4、搭乘公交车到康乐村站,下车后步行346米到达。
5、搭乘公交车到中信乐涛苑站,下车后步行615米到达。
6、搭乘公交车到中山大学站,下车后步行829米到达。
7、搭乘公交车到珠江广场站,下车后步行907米到达。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做好军队专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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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卫医发〔2003〕130号 | |
条款号 | 第一条至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
实施日期 | 2003-05-08 | |
条款内容 | 为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军队医师执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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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 |
实施日期 | 2009-09-14 | |
条款内容 | 为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军队医师执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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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依据文号 | 第八条 | |
条款号 | 第一条至第四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 |
实施日期 | 1999-05-01 |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行政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审批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不得转让。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挠和拒绝;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
地址:广东省东风中路305号大院;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电话:020-83132368、010-68792553
网址:http://www.gd.gov.cn/;http://www.nhfpc.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0次 到现场次数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