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单采血浆许可证核发(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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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20004007 |
实施编码 | 11440000006940132H20120004007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单采血浆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政务服务网申办系统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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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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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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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广东省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延续) |
受理条件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政务服务网申办系统”(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40132)。
2.阅读办事指南,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
3.网上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材料不全或是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后不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受理通过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5.审批不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审批通过后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并于5日内制作证书,盖好公章,申请人带齐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到省卫健委办证大厅领取《单采血浆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该事项属网上申报审批,无需经实体窗口,因此无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名称 |
其他审查方式 |
时限 |
---|---|---|
专家评审 | 无 | 90(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无 | 90(工作日) |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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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执业期间运行情况报告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其他要求 |
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无 | 中介办理 | |
《单采血浆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证大厅
办理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全窗口
办公电话:020-84469270、020-84469702、020-8902325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1、乘坐地铁八号线到地铁鹭江站C出入口下,走约80米到达。
2、搭乘公交车到下渡路口站,下车后步行281米到达。
3、搭乘公交车到鹭江站,下车后步行319米到达。
4、搭乘公交车到康乐村站,下车后步行346米到达。
5、搭乘公交车到中信乐涛苑站,下车后步行615米到达。
6、搭乘公交车到中山大学站,下车后步行829米到达。
7、搭乘公交车到珠江广场站,下车后步行907米到达。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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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1996-12-06 | |
条款内容 |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原卫生部 | |
实施日期 | 2008-03-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审批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挠和拒绝; 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不得转让。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
地址:广东省东风中路305号大院;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电话:020-83132368、010-68792553
网址:http://www.gd.gov.cn/;http://www.nhfpc.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
电话:020-37890836
网址:http://www.gtyy.gov.cn/
主管部门
办事满意度
服务承诺
- 0次 到现场次数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分